李某某诉甲市乙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案
来源:邹岿律师
发布时间:2012-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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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原告是否收到相关贷款手续被退回的通知?原告能否要求被告交付房屋?主要案情:原告:李某某 被告:甲市乙房地产公司 2008年2月,原被告双方签订了甲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在该合同中双方约定了商品房的位置、面积、单价、总价、首付款的比例和数额、余款的按揭方式和商品房的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了首付款并向被告提供了按揭贷款的全部手续。后银行未批准按揭贷款并将相关手续退还给被告,但原被告未就银行不批按揭贷款对余款如何支付进行协商。 2009年12月被告向原告发出解除甲市商品房预售合同通知书,原告收到该通知书后找被告协商未果。 2010年1月原告向甲市某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2009年12月被告向原告发出解除甲市商品房预售合同通知书无效并向原告交付合同中约定的商品房。在一审中被告声称在银行未批准按揭贷款并将相关手续退回给被告后,被告曾电话通知过原告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原告对此也表示否认。另在一审中被告将购房余款向甲市某公证处办理了提存手续。最后一审判决完全支持了原告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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