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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甲银行金融借款案
来源:邹岿律师
发布时间:2012-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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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贷款本金究竟是指每月贷款本金余额还是指贷款本金总额?主要案情:原告(上诉人):李某某被告(被上诉人):甲银行 2008年7月原告李某某向被告甲银行提出个人无担保贷款申请并签署贷款申请表,被告甲银行同意了原告李某某的贷款申请并向原告李某某出具了放款通知书。在放款通知书中明确约定了原告的实际贷款金额、年利率、每月分期还款金额、每月还款日、贷款生效日、首次分期还款日、贷款到期日、账户管理费等内容,其中贷款管理费的计算方式明确约定为“借款人应每月按贷款本金的0.49%向银行支付账户管理费”,对此计算方式原告李某某曾在贷款申请表上签名予以确认过。此后,原被告双方均按约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一年后,原告李某某对被告甲银行提出账户管理费的计算基数应是每期贷款剩余本金而不是全部贷款本金,原告李某某对被告甲银行提出调整账户管理费的计算方法、退还多收的帐户管理费和支付相应利息,被告甲银行予以拒绝。双方协商未果后李某某将甲银行起诉至乙市某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诉请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而不予支持。原告李某某败诉后遂向乙市中院上诉,乙市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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