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岿律师亲办案例
赵某某诉姜某某民间借贷案
来源:邹岿律师
发布时间:2012-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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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因被胁迫而书写的欠条的持有人能否向书写人追讨欠款?主要案情:原告(被上诉人):赵某某被告(上诉人):姜某某证人:章某某原告赵某某和证人章某某系继兄妹关系,原告赵某某和被告姜某某系朋友关系。2010年11月原被告双方就欠款事宜发生争议协商未果后,原告赵某某将被告姜某某诉至甲市乙区人民法院诉请判决还款及支付相应利息。在一审中,原告赵某某陈述说2008年8月被告姜某某曾向其借款12万元,并出具了相应欠条一张,欠条内容为:今江某某欠赵某某人民币12万元。欠条下方另写有“半年内还清”字样,欠条最下方另写有“江某某”字样和按捺的指印。原告赵某某还陈述说欠条是证人章某某代写的。在一审中,被告姜某某陈述说该欠条是在原告赵某某将其挟持至证人章某某处在受胁迫的情况下签了“江某某”字样和按捺了指印,被告姜某某陈述说其在当晚逃脱后立即报过警,被告姜某某否认曾向原告赵某某借过任何款项,被告还称自己姓名为姜某某而不是江某某,被告还陈述说欠条是在2009年2月签的字和按的指印而不是2008年8月。被告还否认欠条上的“2008年8月”和‘半年内还清’的字样为其本人书写。在一审中,证人章某某陈述说2008年8月,因被告姜某某欲向原告赵某某借款12万元并答应半年内还清,她是在原告赵某某的要求下为双方做见证人并代写了欠条,欠条写好后被告姜某某签了字并按了指印,随后原告赵某某当场将12万元现金交付给被告姜某某。一审法官曾询问证人章某某:“欠条上的内容除了签字和指印外均是你书写的吗”?证人章某某问答说:“是的”。一审法院调查了公安机关的接警记录,该记录上记载了“2009年2月7日晚姜某某报警称因与章某某合伙炒股发生经济纠纷,被赵某某挟持至章某某处被迫写下一张12万元的欠条,姜某某在写下欠条逃脱后曾立即报警”。该记录中还记载了“姜某某在公安机关陈述说欠条是章某某书写的,但欠条上没有写时间”。该记录中同时还记载了“证人章某某承认姜某某和赵某某当天曾到过其住处,主要是商谈因姜某某代为炒股亏本后姜某某应如何赔偿的事”。一审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机构对欠条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书上明确说明了欠条上“半年内还清”、落款日期“2008年8月”和欠条上的其它内容不是一次性书写形成的。至于欠条内容的形成时间由于技术障碍而无法鉴定。甲市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姜某某应向赵某某返还借款。姜某某不服一审判决而上诉至甲市中院,请求撤销原判。二审中,法官询问被上诉人赵某某:“欠条内容是一次形成的吗?”,被上诉人赵某某回答说:“当时没写日期,我后来发现后自己写上的”。法官询问证人章某某:“赵某某为何让你代写欠条?”,证人章某某回答说:“赵某某说不用写欠条了,但我不信任上诉人姜某某而坚持要写欠条,于是我就写了欠条,欠条写好后上诉人姜某某就在上面签名按指印了”;法官又问:“欠条上那些内容是你书写的?”,证人章某某回答说:“欠条上的时间不是我写的,这个时间是被上诉人赵某某后来发现没有填时间而自己填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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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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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40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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