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一、肖二、洪某某(肖三妻子)诉陆某某雇员受害赔偿案
来源:邹岿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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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肖一、肖二、洪某某(肖三妻子)被告:陆某某 2009年10月某日,肖一、肖二、肖三和陆某某约定帮陆某某装卸货物并谈妥了报酬为装一车货每人发100元。在装卸货物过程中,肖三从车上不慎摔下死亡。肖一、肖二、洪某某(肖三妻子)将陆某某起诉至甲市基层人民法院,要求陆某某承担肖三死亡的赔偿责任和其它赔偿责任。甲市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双方为劳务关系,被告陆某某应当对肖三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陆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并上诉至甲市中院,甲市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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