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某某诉甲市乙公司劳动争议案
来源:邹岿律师
发布时间:2013-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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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未经注册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之间形成的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主要案情:
原告(上诉人):季某某
被告(被上诉人):甲市乙公司
2008年10月开始季某某到甲市丙单位(未注册登记)工作,2009年11月甲市丙单位通知季某某离职。季某某在职期间的报酬通过银行借记卡发放,该报酬是由甲市丙单位的会员单位甲市乙公司捐赠并每月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发放到位。
季某某离职后先后通过甲市丁区劳动仲裁、甲市丁区人民法院一审和甲市中院二审主张其与甲市乙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要求甲市乙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补办社会保险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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