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岿律师亲办案例
李某某诉张某某探望权案
来源:邹岿律师
发布时间:2013-04-08
浏览量:452
 

争议焦点:

    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如何行使探望权才是适当的?

主要案情:

原告:李某某(女),被告:张某某(男)

原告李某某(女)和被告张某某(男)原系夫妻,育有一子张小某,现8岁。但原告李某某(女)和被告张某某(男)婚后因故感情破裂,双方遂于20106月某日协议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张小某随其父张某某生活,其母李某某可以随时探望孩子。但李某某在实际行使探望权时,其子张小某不同意其母李某某将其带出或在外居住,张某某遂拒绝李某某行使探望权,李某某故诉至某基层人民法院要求行使探望权。

合肥离婚律师邹岿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在本案中,原告李某某(女)作为张小某的生母并无不利于张小某身心健康的情形,原告李某某无疑具有合法的探望权,而被告张某某也必须予以协助原告李某某行使探望权。但考虑到张小某现年8岁己有一定的判断能力,原告李某某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也应征求张小某意愿以保护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

某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张某某在每周日上午九点将张小某带至某地点,由原告李某某行使探望权,时间为1个小时,再由被告张某某将张小某带回。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遂生效并得以执行。

至此,合肥离婚律师邹岿的观点也得到了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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