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焦点:
租赁合同关系部分变更为买卖合同关系应如何认定?合同的解除条件有那些?
主要案情:
原告(被上诉人):张某某
被告(上诉人):甲市乙公司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甲市乙公司于2008年3月31日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在合同中双方约定被告甲市乙公司将其所有的设备、厂房和宿舍租赁给原告张某某使用,合同期为一年。2008年9月31日,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甲市乙公司又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在合同中双方约定被告甲市乙公司将其上述租赁合同中所有的设备出让给原告张某某所有,原告张某某依约向被告甲市乙公司支付了设备价款7万元。2009年4月1日,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甲市乙公司对上述租赁合同又续签一年。2009年10月1日,被告甲市乙公司将上述设备、厂房和宿舍均搬迁至新厂区,原告张某某亦随同搬迁至新厂区继续生产和经营。
2010年1月2日原告张某某向甲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被告甲市乙公司无故将设备收走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为由,请求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并由被告向原告归还设备价款7万元。被告甲市乙公司辫称双方系租赁合同关系而非买卖合同关系,请求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请。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张某某的诉请。
合肥合同律师邹岿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的规定,2008年9月31日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甲市乙公司签订的一份买卖合同是对于2008年3月31日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的变更,即对设备而言双方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而对厂房和设备而言双方之间一直是租赁合同关系。虽然双方于2009年4月1日对原租赁合同协商续签一年,但续签的标的物指向的是厂房和宿舍而不是设备。
同时合肥合同律师邹岿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和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规定,双方对合同既没有约定解除条件也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双方未协商一致不得解除原合同。
甲市中院作为二审法院支持了合肥合同律师邹岿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