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岿律师亲办案例
王某某诉甲市乙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案
来源:邹岿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20
浏览量:1172
 

争议焦点: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各条款相互矛盾的,开发商作为该格式合同条款的提供方是否应当承受对其不利的解释?

主要案情:

原告:王某某        被告:甲市乙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王某某和被告甲市乙开发有限公司于某年某月某日签订了一份由甲市乙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空白格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合同第三条基本情况条款中,双方约定了商品房建筑面积、在合同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格条款中,双方约定了按套计算,总价款若干万元、在合同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双方约定了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商品房合同约定面积大于产权登记面积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返还给业主,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双倍返还给业主。

原告王某某和被告甲市乙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原告王某某按约支付了购房款,被告甲市乙开发有限公司也按约交付了房屋并为原告王某某开具了发票,发票上记载了房屋单价建筑面积和总价等内容。经甲市房屋测量中心测量并经甲市房产局登记产权后确认,该商品房产权登记面积和合同约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达到8.613%,故原告王某某向甲市某基层人民起诉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若干万元。但在一审审理过程中,被告甲市乙开发有限公司辩称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的是按套计算,被告甲市乙开发有限公司不应退款。

合肥房产律师邹岿认为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在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合同第四条合同第五条第一款和合同第五条第二款明显矛盾。但考虑到合同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第二款双方实际进行了填充选择并且该空白格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是由被告甲市乙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和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的规定,应按不利于该格式条款提供方即被告甲市乙开发有限公司的内容处理。

本案法院的一审判决也支持了合肥房产律师邹岿的观点。一审判决后被告甲市乙开发有限公司没有提出上诉,目前该一审判决己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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